一、制定的必要性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由于放寬了準入門檻,虛假登記(冒用身份證、假冒股東等簽名、提交其它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現象頻發,引發了日益增長的虛假登記投訴舉報、復議、訴訟,既侵害了股東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嚴重擾亂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秩序,又擠占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資源。急需出臺相關管理制度,從源頭上遏制虛假登記現象發生。為加強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審查工作,防范提交虛假申請材料行為,保護股東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注冊登記管理秩序,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該《指導意見》。
二、制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款第(二)項:“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span>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span>
三、制定過程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市市場監管機關虛假登記情況進行了調研,并組織市局相關處室和部分區市場監管局人員進行研討,在調研和研討會征集意見的基礎上,市局制定了《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審查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分別通過局內部OA網和市政府、市局門戶網站向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外部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收到部分縣(市)區局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議。根據意見建議進行進一步修改后,形成上會審議稿,報市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征求了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
四、主要內容
(一)登記機關對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的審查仍然是實行形式審查嗎?
根據《指導意見》點之規定,市場監管機關對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仍然實行形式審查,但強調實施形式審查時,應當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即應當進行認真、仔細、謹慎的審查,發現申請材料存疑需要核實的,可以依照本指導意見的規定予以核實。
(二)《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指導意見》第二點、第十點之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市場監管機關對公司(含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各類備案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其他市場主體的注冊登記材料審查可參照執行。
(三)哪些情形下登記工作人員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到登記窗口予以核實?
根據《指導意見》第三點之規定,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到登記窗口予以核實:
1.同一人員在短期內設立的多家公司中作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員的;
2.高齡老人、外地偏遠地區人員作為股東、法定代表人的;
3.申請材料中相關簽字存疑的:
(1)相關人員簽字與檔案中原簽字明顯不一致,或簽錯別字的;
(2)申請材料中同一人員簽字前后不一致的;
(3)申請材料中多人簽字疑似一人所簽的;
(4)同一人員在不同公司分別提交的申請材料中簽字不一致的。
4.申請材料中不同人員使用相同聯系電話,或通過申請材料的電話聯系不到的;
5.有相關投訴、舉報或相關部門來函反映問題的;
6.注冊登記代理人員或申請人有虛假登記前科的;
7.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申請住所變更登記的除外);
8.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
9.其他存在虛假簽字可能的情形。
(四)到現場核實需要攜帶哪些材料?因故無法到場核實的怎么辦?
根據《指導意見》第四點之規定,相關人員應攜身份證明原件到登記窗口現場簽名確認。無法到場確認的,注冊登記代理人員應當提供證明委托關系屬實的公證文書(提交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公證文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認證或司法轉遞等相關證明手續),或者提交委托人手持身份證及委托書的相片或手持身份證表述個人身份及委托內容的視頻資料。
(五)哪些情形下登記工作人員可以對住所予以核實?如何進行核實?
根據《指導意見》第五點、第六點之規定,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公司的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予以核實:
1.除商務秘書公司托管、產業園區集群注冊的以外,同一地址注冊登記企業數量不合常理的;
2.其他住所存疑的情形。
對住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核實:
1.與不動產交易登記部門登記的信息進行比對;
2.要求房東攜產權證原件到登記窗口核實;
3.市場監管機關工作人員到住所實地核實。
市級市場監管機關可以委托屬地縣(市)區市場監管機關到住所實地核實。
(六)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的,作出是否準予登記決定的時限是多久?
根據《指導意見》第八點之規定,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